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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发布“防止内部人员过问实施办法”

时间:2023-05-18 23:00:13

法发〔2015〕11号

  各省、自治区、,,:

,自2015年8月20日起施行。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做好实施细则备案和执行情况定期报送工作,。

  2015年8月19日

  第一条 ,确保公正廉洁司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说情打招呼或者打探案情的,应当予以拒绝。

  第三条 ,应当告知其直接递交办案单位和办案人员,。

  对于案件当事人及其关系人通过非正当渠道邮寄的涉案材料,,不得转交办案单位或者办案人员。

  第四条 ,应当告知其直接向办案单位和办案人员询问,。案件当事人及其关系人反映询问、查询无结果的,。

  第五条 、转递涉案材料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或相关工作程序进行,并且做到全程留痕,永久保存。

,不得向办案单位和办案人员过问正在办理的案件,不得向办案单位和办案人员批转、转递涉案材料。

  第六条 ,需要对正在办理的案件提出监督、指导意见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或相关工作程序以书面形式提出,口头提出的,应当由办案人员如实记录在案。

  第七条 、指导意见的批示、函文、记录等资料存入案卷备查。

  第八条 其他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因履行法定职责,,,将接洽情况记录在案,并存入案卷备查。对方未出具法律文书或者公函等证明文件的,可以拒绝提供情况。

  第九条 ,明确录入、存储、报送、查看和处理相关信息的责任权限和工作流程。。

  第十条 ,应当及时将过问人的姓名、单位、职务以及过问案件的情况全面、如实地录入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信息专库,并留存相关资料,做到有据可查。

  第十一条 。若发现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违反规定过问案件的问题线索,应当按照以下方式进行处置:

  (一)涉及本院监察部门管辖对象的问题线索,由本院监察部门直接调查处理;

,;

,,也可以直接进行调查处理;

  (四)涉及其他司法机关人员的问题线索,直接移送涉及人员所在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调查处理。

,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通报移送问题线索的纪检监察部门。

  第十二条 ,属于违反规定过问案件的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为案件当事人及其关系人请托说情、打探案情、通风报信的;

  (二)邀请办案人员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及其关系人的;

  (三)不依照正当程序为案件当事人及其关系人批转、转递涉案材料的;

  (四)非因履行职责或者非经正当程序过问他人正在办理的案件的;

  (五)其他违反规定过问案件的行为。

  第十三条 ,,必要时也可以向社会公开。

  第十四条 ,属于违反办案纪律的行为,初次发生的,应当予以警告、通报批评;发生两次以上的,:

、指导意见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

、指导意见的批示、函文、记录等资料不装入案卷备查的;

  (三)对其他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了解案件情况的接洽情况不记录、不如实记录或者不将记录及法律文书、联系公函等证明文件存入案卷的;

  (四)对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在法定程序或者相关工作程序之外过问案件的情况不录入,或者不如实录入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信息专库的。

  第十五条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不查处,或者授意下属不按规定对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违规过问案件情况进行记录、存卷、入库的,、第七十六条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七条 ,受法律和组织保护。

  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调离、辞退或者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

  第十八条 、殴打、诬告等行为的,、第九十八条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应当纳入考核评价体系,作为评价其是否遵守法律、依法办事、廉洁自律以及评先评优、晋职晋级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惩治不力,,应当追究单位负责人的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责任。

  第二十一条 ,应当在给予政纪处分的同时,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案件当事人及其关系人是指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或案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评议、审核、、副院长、审委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合议庭成员、独任法官、审判辅助人员等人员。

、人民陪审员、聘用人员违反本办法的,参照本办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5年8月2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