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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2015年养老金调整通知

时间:2023-05-10 14:56:27

  养老金也称退休金、退休费,是一种最主要的养老保险待遇。即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在劳动者年老或丧失劳动能力后,根据他们对社会所作的贡献和所具备的享受养老保险资格或退休条件,按月或一次性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保险待遇,是造福社会的需要,主要用于保障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需要。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关于2015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

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农垦集团公司: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5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6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并报两部批准,现就2015年全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对象和时间

  参加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在2014年12月31日前办理了退休、退职或领取定期生活费手续的人员,从2015年1月1日起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办法

  (一)普遍调整

  1.退休、退职或领取定期生活费人员每人每月增加60元。

  2.按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缴费年限。尾数不足1 年的,按1年计算。下同),每满1 年每月增加3元;月增加额不足45元的,按45元增加。

  3.按本人本次调整前的月基本养老金(生活费)乘以3.5%计算增加额,计算额见分进角。

  (二)适当倾斜

  1. 2014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年龄以办理退休手续时确定的出生年月为准。下同)不足75周岁、年满75周岁不足80周岁以及年满80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发40元、60元和80元;2014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不足75周岁、年满75周岁不足80周岁以及年满80周岁以上的退职及领取定期生活费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发30元、50元和70元。

  2.对基本养老金偏低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根据国家2015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统一部署,,所需资金由原渠道列支。

  三、资金来源

  此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在各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不足的市、县(市),由当地政府筹集解决。

  四、其他事项

  2015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人员,从2015年7月1日起,参照本通知相关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在此期间达到70、75、80周岁的高龄人员,从2015年7月1日起,比照本通知对高龄人员适当倾斜的相关规定增发基本养老金(不再另行发文)。

  五、组织实施

  各地要严格按照本通知执行,不得自行提高调整水平、突破调整政策和增加倾斜对象。各县(市、区)贯彻落实情况请于5月10日前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各市贯彻落实汇总情况请于5月20日前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对自行提高调整水平、突破调整政策和增加倾斜对象的地区,将予以通报批评,并相应扣减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调剂补助资金。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财政厅

  2015年3 月26日

  (此件依申请公开)

  举例说明:

  例如某退休职工调整前工资为:800元/月,工龄15年,即此职工此次调整金额为:60+15*3+800*3.5%=133元,调整后养老金为:933元/月;

  例如某退休职工调整前工资为:3500元/月,工龄44年,72周岁,即此职工此次调整金额为:60+44*3+3500*3.5%=314.5元/月(此次调整不封顶)+60元/月(适当倾斜70周岁以上)=374.5元/月,调整后养老金为:3874.5元/月;

  抄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