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推进本委政务公开,增加行政许可的透明度,完善监督管理措施,,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示内容: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法律依据;
(二)要求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
(三)行政许可申请示范文本;
(四)行政许可事项的许可条件、程序和期限;
(五)依法可以收取费用的行政许可,收费依据、标准、缴纳方式和期限;
(六)举报、投诉的途径;
(七)单位地址、邮政编码、受理申请的电话号码和电子邮箱等;
(八)其他需要公示的内容。
第三条 公示内容应当在本委“行政事项受理窗口”和本委网站公布。
第四条 申请人对公示内容有疑问的,由“行政事项受理窗口”负责解释。
第五条 本制度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