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职业规划 > 青岛农民工社保新规解读

青岛农民工社保新规解读

时间:2023-05-18 23:00:13

  青岛农民工参保新规解读 与城镇职工同等待遇

  从山东青岛市人社局获悉,为完善社会保障城乡统筹制度体系,保障和维护农民工社会保险权益,经市政府同意,市人社局下发了《关于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规范完善我市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相关政策。自2015年1月1日起,我市80余万农民工按照新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并享受相应待遇。

  《通知》规定,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应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失业保险,并享受相应待遇。农民工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以本人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本人工资收入低于本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本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本人工资收入高于本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以本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为基数)。用人单位以本单位农民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作为缴费基数,按政策规定比例为农民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通知》还规定,通过劳务派遣形式跨地区派遣到我市的农民工,应在我市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其中劳务派遣单位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分支机构为被派遣农民工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务派遣单位未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的,由用工单位代劳务派遣单位为被派遣农民工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新规定的出台,实现了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制度的城乡一体化,农民工与城镇职工执行统一的社会保险政策,享受同等的社会保险待遇,有力保障了农民工的社会保险权益,促进其共享城乡均等化的公共服务,加快推动了我市城镇化建设进程。

  青岛出台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实施办法 元旦起实施

  从青岛市人社局获悉,日前,青岛市出台了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实施办法,将于2015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用人单位属于一类行业的,按行业基准费率缴费,不实行费率浮动。用人单位属二、三类行业的,实行费率浮动,一年浮动一次。对于符合费率浮动条件的用人单位,在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费率上浮的分为两档:第一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20%,第二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50%;费率下浮的定为一档:下浮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80%。

  浮动后工伤保险实际缴费费率细化为三类九档。实施浮动费率后,全市参保单位费率将由现在的三个行业基准费率(一类0.7%,二类1.2%,三类 1.9%)细化为三类九档(一类0.7%,二类0.96%、1.2%、1.44%、1.8%,三类1.52%、1.9%、2.28%、2.85%)。

  费率与用人单位工伤发生及工伤保险费使用挂钩。对没有新工伤发生的用人单位,支缴率小于等于120%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按所属行业基准费率标准的 80%执行;支缴率大于120%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执行所属行业基准费率。对有新工伤发生的用人单位,支缴率小于等于120%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执行所属行业基准费率;支缴率大于120%、小于等于300%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按所属行业基准费率标准的120%执行;支缴率大于300%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按所属行业基准费率标准的150%执行。

  该办法实施后将充分发挥工伤保险费率的杠杆作用,提高用人单位工伤预防意识,降低工伤发生率,从根本上保障职工生命安全,防范基金风险。

  有利于促进工伤预防,降低工伤发生率。工伤发生多、工伤保险费使用多的单位将执行较高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增加生产成本。按2013年的数据测算,上浮一档费率的企业432户,占全部参保单位的1.6%,浮动后多缴费500余万元;上浮二档费率的企业329户,占全部参保单位的1.3%,浮动后多缴费 400余万元。这些企业应加强工伤预防工作,重视安全生产,降低工伤发生率。

  有利于减轻企业负担,促进经济协调发展。工伤发生少、工伤保险费使用少的单位将执行较低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这将大大提高这些单位落实安全生产措施的积极性,从源头上减少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降低生产成本。按2013年的数据测算,2013年,下浮一档费率的企业22502户,占全部参保单位的85.6%,浮动后减少缴费2747余万元。

  有利于强化企业的工伤保险责任。用人单位在上一年度内出现欠缴工伤保险费、骗取工伤保险待遇、,一律不实行费率下浮。

  此外,办法还规定了两种不计入浮动费率计算范围的情形,分别是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既充分考虑了用人单位的权益,也有利于调动企业自觉承担社会责任的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