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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法律援助条例(全文)

时间:2023-05-18 23:00:13

  《法律援助条例》是为了保障经济困难的公民获得必要的法律服务,促进和规范法律援助工作而制定的。,,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共计6章31条。

  法规规章备案条例(全文)

  第一条 ,加强对法规、规章的监督,根据立法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的经济特区法规,以及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本条例所称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部门规章,、各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依照《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制定的规章。地方政府规章,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依照《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制定的规章。

  第三条 法规、规章公布后,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依照下列规定报送备案:

  (一)地方性法规、自治州和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由省、自治区、;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部门联合制定的规章,;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由省、自治区、;

,同时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

  (五)经济特区法规由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

  第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履行规章备案职责,加强对规章备案工作的组织领导。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具体负责本部门、本地方的规章备案工作。

  第五条 、规章备案工作,履行备案审查监督职责。

  第六条 、规章,。

  报送法规备案,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法规备案的有关规定执行。

  报送规章备案,应当提交备案报告、规章文本和说明,并按照规定的格式装订成册,一式十份。

  报送法规、规章备案,具备条件的,应当同时报送法规、规章的电子文本。

  第七条 报送法规、规章备案,符合本条例第二条和第六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不符合第二条规定的,不予备案登记;符合第二条规定但不符合第六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暂缓办理备案登记。

  暂缓办理备案登记的,;补充或者重新报送备案符合规定的,予以备案登记。

  第八条 经备案登记的法规、规章,。

  编辑出版法规、规章汇编的范围,应当以公布的法规、规章目录为准。

  第九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公民认为地方性法规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发布的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决定、命令同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按照规定程序处理。

  第十条 、规章,就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一)是否超越权限;

  (二)下位法是否违反上位法的规定;

  (三)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或者不同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是否应当改变或者撤销一方的或者双方的规定;

  (四)规章的规定是否适当;

  (五)是否违背法定程序。

  第十一条 、规章时,,有关的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回复;认为需要法规、规章的制定机关说明有关情况的,有关的制定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予以说明。

  第十二条 经审查,地方性法规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

  第十三条 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的,,。

  第十四条 经审查,规章超越权限,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其规定不适当的,;,并通知制定机关。

  第十五条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的,;经协调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并通知制定机关。

  第十六条 对《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二条第二款、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无效规章,,并通知制定机关。

  规章在制定技术上存在问题的,,由制定机关自行处理。

  第十七条 规章的制定机关应当自接到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通知之日起30日内,。

  第十八条 根据本条例第十五条作出的处理结果,。

  第十九条 法规、规章的制定机关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所制定的法规、。

  第二十条 对于不报送规章备案或者不按时报送规章备案的,,限期报送;逾期仍不报送的,给予通报,并责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发布的规章和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决定、命令的监督,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建立相关的备案审查制度,,保证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规章备案规定》同时废止。(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