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岗位职能 > 2017上海交通法规新规定

2017上海交通法规新规定

时间:2023-05-18 23:00:13

  在交通违章后,交警部门是要对违章的行为人进行相应的处理。那么2017上海交通法规新规定又是怎样的呢?以下是相关最新消息,欢迎大家阅读!

  交通法规制定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交通法规制定程序和交通立法行为,保证交通立法质量,、《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交通法规的立项、起草、修订、审核、审议、公布、备案、解释和废止,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交通法规,、水路交通事项的下列规范性文件:

;

;

  第四条 制定交通法规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交通法规应当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和政策;

  (二)法律送审稿不得与宪法相违背;行政法规送审稿不得与宪法、法律相违背;规章不得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命令相违背;

  三)交通法规应当促进和保障交通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体现和维护交通从业者和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第五条 交通法规的名称应当准确、规范,符合下列规定:

  (一)法律称“法";

  (二)行政法规称“条例”、“规定”、“办法”;

  (三)规章称“规定”、“办法”、“规则”、“实施细则”、“实施办法”。

  第六条 交通法规应当备而不繁,逻辑严密,结构严谨,条文明确、具体,用语准确、简洁,具有可操作性。

  第七条 交通法规根据内容需要,可以分为章、节、条、款、项、目。

  章、节、条的序号用中文数字依次表述,款不编号,项的序号用中文数字加括号依次表述,目的序号用阿拉伯数字依次表述。

  除内容复杂的外,规章一般不分章、节。

,具体工作主要包括:

  (一)编制和组织实施交通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

  (二)协调交通法规的起草工作;

  (三)负责交通法规送审稿的审核修改和报送工作;

  (四)负责配合立法机关开展法律、行政法规草案的审核修改工作;

  (五)组织规章的解释、清理、废止工作;

  (六)负责交通规章的公布工作;

  (七)负责交通规章的备案工作。

  交通立法工作经费应当列入财政预算。

  第二章 立 项

  第九条 法制工作部门应当按照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符合需要、切实可行的原则,于每年年初编制本年度的立法计划。

,认为需要制定、修订交通法规的,应当于计划年度前一年的十月份向法制工作部门提出立项建议。

  其他单位、。

  第十一条 立项建议涉及部内多个部门职责的,可以由有关部联合提出立项建议;对于立项建议有分歧的,由法制工作部门协调提出建议,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报部领导决定。

  第十二条 下列事项不属于交通法规立项范围:

  (一)交通行政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内部管理事项、工作制度等;

  (二)对具体事项的通知、答复、批复等;

  (三)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等;

  (四)有关工资、津贴标准的规定;

  (五)需要保密的事项;

  (六)依照立法法规定不属于交通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立项建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交通法规的名称;

  (二)拟立项目是新制定还是修订;

  (三)立法目的、必要性和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四)立法项目的调整对象和调整范围;

  (五)拟确立的主要制度;

  (六)立法进度安排;

  (七)立法项目起草部门和责任人;

  (八)发布机关。

  立项建议应当由建议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

  第十四条 法制工作部门应当根据立法计划的编制原则,从以下方面对立项建议进行汇总研究,:

;

  (二)交通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立项建议是否符合交通法规体系框架的要求;

  (三)立法事项是否属于应当通过立法予以规范的范畴;

  (四)法规之间是否相互衔接,内容有无重复交叉;

  (五)立法时机是否成熟;

  (六)立法计划的总体安排是否切实可行。

  第十五条 立法计划分为一类立法项目和二类立法项目。

  一类立法项目,是指应当在年内完成的立法项目,即法律送审稿、,规章在年内公布。

  二类立法项目,是指年内研究起草,适时报审的立法项目。

  第十六条 立法计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立法项目名称;

  (二)立法项目起草部门和责任人;

  (三)报部法制工作部门审核时间;

;

  (五)其它需要写明的内容。

  第十七条 ,,。

,应当严格执行。

  各部门应当按照立法计划规定的时间完成起草、修改和审核工作。

  法制工作部门应当对年度立法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并定期予以通报。

  立法计划在执行过程中需要增加或者减少立法项目的,部内有关部门应当提出变更立法计划的建议并会商法制工作部门,报主管法制工作的部领导和分管其业务的部领导批准后,由法制工作部门对立法计划作出调整。

  第三章 起 草

  第十八条 交通法规由立法计划规定的起草部门负责组织起草。

  需与有关部委联合起草的,应当同有关部委协调组织起草工作。

  起草交通法规,可以邀请有关组织、专家参加,也可以委托有关组织、专家起草。

  第十九条 起草交通法规,应当遵循立法法确定的立法原则,并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同时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体现改革精神,科学规范行政行为,促进政府职能向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转变;

  (二)符合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简化行政管理手续;

  (三)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在规定其应当履行的义务的同时,应当规定其相应的权利和保障权利实现的途径;

  (四)体现行政机关的职权和责任相统一的原则,在赋予行政机关必要职权的同时,应当规定其行使职权的条件、程序和应承担的责任;

  (五)体现交通事业发展和交通行业管理工作的客观规律;

;

  (七)符合立法技术的要求。

  第二十条 起草部门应当落实责任人员或者根据需要成立起草小组,制定起草工作方案,并及时向法制工作部门通报起草过程中的有关情况。

  第二十一条 法制工作部门可以提早介入交通法规起草工作,及时了解交通法规的起草情况,协助起草部门协调解决起草过程中的问题。

  第二十二条 起草交通法规,应当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征求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

  征求意见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起草交通法规应当书面征求省级交通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 需要举行听证会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组织:

  (一)听证会应当公开举行,起草部门应当在举行听证会的3O日前公布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和内 容;

  (二)通过社会公开报名、邀请等形式确定参加听证会的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

  (三)参加听证会的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对起草的交通法规,有权提问和发表意见;

  (四)听证会应当制作笔录,如实记录发言人的主要观点和理由;

  (五)起草部门应当认真研究听证会反映的各种意见,并在起草说明中对意见的处理情况和理由予以说明。

  第二十四条 起草的交通法规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有关机关、组织或者公民对其有重大意见分歧的,起草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也可以举行听证会。

  起草部门应当认真研究社会各界和听证会反映的意见,并在起草说明中对意见的处理情况和理由予以说明。

  第二十五条 交通法规涉及重大技术管理问题的,,并在起草说明中对有关意见的处理情况和理由作出说明。

  第二十六条 交通法规内容涉及多个部门职责或与其他部门关系紧密的,起草部门应当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经充分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起草部门应当在起草说明中说明情况。

  第二十七条 起草部门应当编写起草说明。

  起草说明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立法目的和必要性;

  (二)立法依据;

  (三)起草过程;

  (四)征求意见的情况、主要意见及处理、协调情况;

  (五)对设立和规定行政许可事项的说明;

  (六)对确立的主要制度和主要条款的说明;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第二十八条 起草部门应当按照立法计划确定的进度安排完成起草工作,形成送审稿,并按时送法制工作部门审核。

  送审稿应当由起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签署;涉及部内其他部门职责的,应当在送审前送有关部门会签;由几个部门共同起草的送审稿,应当由几个部门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

  第二十九条 起草部门将送审稿送法制工作部门审核时,应当一并报送起草说明和其他有关材料。

  其他有关材料主要包括汇总的意见、调研报告、听证会笔录、国内外立法资料等。

  第四章 审 核

  第三十条 送审稿由法制工作部门统一负责审核、修改。

  第三十一条 法制工作部门主要从以下方面对送审稿进行审核:

  (一)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备,是否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二)是否符合本规定第四条、第十九条的规定;

  (三)是否与有关法规衔接、协调;

  (四)是否征求了有关方面的意见,并对主要意见提出了处理意见,有关处理意见是否正确、合理;

  (五)有关分歧意见是否经过充分协调并提出处理意见,有关处理意见是否正确、合理;

  (六)是否符合立法技术的要求;

  (七)是否符合实际,具备可操作性;

  (八)是否符合本规定的其他有关要求。

  第三十二条 送审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制工作部门可以退回起草部门:

  (一)报送材料不齐备或者不符合规定的;

  (二)立法依据不足或者与上位法抵触、矛盾的;

  (三)起草部门对存在较大争议的问题未与有关部门协商或者有关部门对规定的主要制度存在较大争议的;

  (四)主要内容严重脱离实际或者缺乏可操作性的;

  (五)在立法技术上存在较大缺陷,需要作全面调整和修改的;

  (六)送审稿不符合本规定第四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

  被退回的送审稿经起草部门按照要求完善后,应当按照规定程序重新报送法制工作部门审核。

  第三十三条 法制工作部门可以就送审稿涉及的主要问题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可以向有关部委征求意见;涉及重大、疑难问题的,应当召开由有关单位、专家参加的座谈会、论证会,听取意见,研究论证。

  第三十四条 法制工作部门可以就送审稿涉及的主要问题,深入基层进行实地调查研究,听取基层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

  第三十五条 送审稿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有关机关、组织或者公民对其有重大意见分歧,起草部门在起草过程中未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也未举行听证会的,法制工作部门可以将送审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也可以举行听证会。

  需要举行听证会的,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三十六条 。

  法制工作部门应当对专家咨询意见进行全面客观的整理,并提出对专家意见的处理建议。

  第三十七条 各相关部门对送审稿中关于管理体制、职责分工、主要管理制度等内容有不同意见的,法制工作部门应当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协调,力求达成一致意见;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将争议的主要问题、各方意见和处理建议报主管部领导决定。

  第三十八条 法制工作部门应当认真研究各方意见,在与起草部门协商后,对送审稿进行修改,形成交通法规送审修改稿,并编写审核报告。

  第三十九条 交通法规送审修改稿和审核报告由法制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并按有关规定送起草部门和相关部门会签,报有关部领导审核。

  交通法规送审修改稿经部领导审核同意后,提请部务会议审议。

  第五章 审议与公布

  第四十条 交通法规送审修改稿由部务会议审议。

  部务会议审议送审修改稿时,由法制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对送审修改稿作说明。

  第四十一条 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的规章送审修改稿,。

,,以联合部令形式公布,。

  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的法律、行政法规送审修改稿,。

、、修改过程中,由法制工作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协调、配合工作。

  第四十二条 经部务会议审议未通过的交通法规送审修改稿,由法制工作部门按照部务会议要求,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修改、完善后,报部领导决定是否再次提交部务会议审定。

  第四十三条 公布规章的命令应当载明规章的制定机关、序号、规章名称、通过日期、施行日期、公布日期和签署人等内容。

  第四十四条 规章公布后,、《中国交通报》、。

  第四十五条 规章应当在公布之日起3O日后施行,,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六章 备案、修订、解释和废止

  第四十六条 规章应当在公布后3O日内,。

  第四十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通法规应当予以修订:

  (一)与上位法矛盾或者抵触的;

  (二)与同位法存在矛盾的;

  (三)立法背景发生重大情势变迁,交通法规内容已不适应形势需要的;

  (四)其他应当修订的情形。

  修订交通法规适用交通法规的制定程序。

  规章的解释同规章具有同等效力。

  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解释:

  (一)规章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

  (二)规章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依据的。

  第四十九条 规章的解释由原起草部门负责起草,由法制工作部门按照规章审核程序进行审核、修改;或者由法制工作部门起草,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

  第五十条 规章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废止:

  (一)规定的事项已执行完毕,或者因情势变迁,无继续施行必要的;

  (二)因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废止或者修改,失去立法依据的;

  (三)与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相违背的;

  (四)同一事项已被新公布施行的规章所代替,规章失去存在意义的;

  (五)规章规定的施行期限届满的;

  (六)应当予以废止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一条 规章的废止由法制工作部门归口管理。

  规章的废止可以由部内有关部门、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向法制工作部门提出,也可以由法制工作部门直接提出。

  第五十二条 除第五十条第(五)项规定的情形外,废止规章应当经部务会议审议决定,以部令形式予以公布。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规章的清理工作由法制工作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第五十四条 负责起草、制定地方交通法规、。

  地方交通法规、政府规章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O日内,。

  第五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2017上海违章处罚规定有哪些

  一、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一)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三)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

  (四)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五)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或者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

  (六)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校车标牌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

  (七)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

  (八)驾驶营运客车在高速公路车道内停车的;

  (九)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以及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

  (十)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十一)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

  二、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6分:

  (一)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

  (三)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或者驾驶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

  (四)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的;

  (五)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到50%的;

  (六)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

  (七)驾驶营运客车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车道内停车的;

  (八)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违法占用应急车道行驶的;

  (九)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行驶的;

  (十)驾驶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明显标志的;

  (十一)驾驶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十二)以隐瞒、欺骗手段补领机动车驾驶证的;

  (十三)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十四)驾驶机动车不按照规定避让校车的。

  三、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3分:

  (一)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以外的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

  (二)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的;

  (三)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的;

  (四)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低于规定最低时速的;

  (五)驾驶禁止驶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驶入高速公路的;

  (六)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

  (七)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不按规定减速、停车、避让行人的;

  (八)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的;

  (九)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超车、让行的,或者逆向行驶的;

  (十)驾驶机动车违反规定牵引挂车的;

  (十一)在道路上车辆发生故障、事故停车后,不按规定使用灯光和设置警告标志的;

  (十二)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

  四、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2分:

  (一)驾驶机动车行经交叉路口不按规定行车或者停车的;

  (二)驾驶机动车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的;

  (三)驾驶二轮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

  (四)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行驶时,驾驶人未按规定系安全带的;

  (五)驾驶机动车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或者缓慢行驶时,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车辆的;

  (六)不按照规定为校车配备安全设备,或者不按照规定对校车进行安全维护的;

  (七)驾驶校车运载学生,不按照规定放置校车标牌、开启校车标志灯,或者不按照经审核确定的线路行驶的;

  (八)校车上下学生,不按照规定在校车停靠站点停靠的;

  (九)校车未运载学生上道路行驶,使用校车标牌、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的;

  (十)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未对校车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或者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的;

  (十一)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或者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的。

  五、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分:

  (一)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

  (二)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会车的;

  (三)驾驶机动车载货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的;

  (四)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未随车携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的。

  2017上海交通违章处理程序

  一般程序的情形是:依照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人作出200元(不含本数)以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驾驶证、对单位处以罚款的,应当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并按照一般程序作出处罚决定。

  交通违章处罚一般程序:调查取证,告知处罚事情、理由、依据和有关权利,听取陈述、申辩或者举行听证,作出处罚决定。

  1、交通警察在现场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

  2、交通警察在非现场,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或者驾驶人处200元以下罚款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作出处罚决定。

  所以,采用简易程序的都是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的违法行为,根据《道路交通处理程序规定》具有一年以上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经历的交通警察,,才可以处理适用简易程序的交通事故。

  罚款缴纳

  1.持《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决定书》(如有暂扣证件的还须携带《交通管理暂扣凭证》),按规定到银行缴纳罚款,当地各银行都可交违章罚款,通过自助交电话费的POS机即可。

  说明:网上查到违章记录后,可以等交警局将《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决定书》寄给你,也可以自己去各交警大队或交通监控中心领取。

  2.持《违反交通管理罚款收据》、《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决定书》(如有暂扣证件的还须携带《交通管理暂扣凭证》)及当事人的驾驶证、行驶证到处罚决定交警大队接受处理。

  3. 如违例项目需要吊扣驾驶证的还须按规定吊扣,吊扣驾驶证期满后凭《吊扣驾驶证执行凭证》取回驾驶证2016年交通违章的处理流程文章

  4.如是持深圳驾驶证的司机,违章不需吊扣证的,只需直接到各银行缴纳罚款即可。

  异地违章

  处理汽车异地违章主要有2种办法:

  方法一,本人到当地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罚,因各地的处罚方式不同,请注意携带驾驶证和行驶证或复印件。

  特点:手续繁琐、过程复杂。

  方法二,通过异地朋友代办,如果违章当地有朋友的话,可以直接把将违章通知单、驾驶证、行驶证、身份证等证件的原件或复印件递送给你的朋友,请朋友代劳办理

  特点:一劳永逸,可节省不必要的舟车劳顿,但由于某些省市交管部门不接受他人代办,仍需驾驶员本人办理2016年交通违章的处理流程资格证考试。

  如果车主对违章处罚不认同可通过法律诉讼提出申诉。

  交通违法当事人如有不服,应在收到异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或在3个月内向违法行为发生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没有按照上述的处理程序,则相关处理就是违法的。

  行为人可以寻求法律帮助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交通违章罚款的缴纳方式

  1.自助机具转账方式:缴款人可持卡内有足额现金的银行借记卡或信用卡(牡丹畅通卡可在透支额度内缴纳)通过各银行的自助终端、存取款一体机进行转账自助缴纳。

  2.现金方式:持现金的缴款人可通过各银行银行的存取款一体机自助缴纳100元整数倍罚款,对于处罚金额为50元奇数倍或处罚金额为50元以下的。

  3.网上银行方式:已开通各银行网上银行的缴款人,可以通过各个银行网上银行进行自助缴纳。

  4.牡丹畅通卡自助缴款方式:该卡内附有机动车驾驶人身份信息的芯片,可以通过人机对话的方式履行适用简易程序处理非现场交通违法的法律程序。

  机动车驾驶人持牡丹畅通卡,可以通过各银行银行的网上银行、电话银行、各银行各家网点的多媒体自助终端等多种方式自助缴纳各类交通违法罚款。

更多相关文章:

1.2017交通法规新规定实施细则

2.2017各种新规定

3.2017年交通处罚新规定

4.2017道路交通法规新规定

5.2017年交通法新规定及处罚标准

6.2017年交通违章扣分新规定 2017交通处罚新规定

7.2017年交通违章新规定【详解】

8.交通法规新规定2017扣分

9.2017年交通新规定【汇总】

10.驾照新规2017年新规定